1、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2014年3月1日后的新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增资不再限制原最多70%的比例,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全部100%使用无形资产增资。
(一)允许作为出(增)资的知识产权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
(二)知识产权产权要求
两种情形:1.自然人或股东名下(出资、增资);2.法人名下(对外投资)。
【说明】:
1.出资物只能是所有权而不能是使用权。
2.外方技术出资:专利、非专利形式的界定、备案制度(外管局、商务局)。
3.用于出资的技术与主业的关联性。
1、知识产权出资是完全合法的行为,而且在注册资本中的比重可以占到百分之百。即没有垫资的风险,又没有贷款利息的成本。
2、对新办企业和需要增资扩股的企业,可以百分之百利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即缓解了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又可以把所有货币资金投入到企业日常运转或新技术研发中,快速提升企业的发展。
3、将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有形化,以货币价值的形式展示出来,并增资到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中,即增强客户对企业的直观印象,又提升了企业的形象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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