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文件
郑开管〔20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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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提升原创性发明专利申请质量,扩大我区技术创新的科技储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及《郑州高新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制定本意见。
(一)对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单位及非职务发明人,分别给予3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的资助;对申请并获得欧盟、美国、日本专利授权的,给予5万元/件资助;获得其他国外专利授权的,给予3万元/件资助;同一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享受3次资助。对于新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500元,形成产品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
(二)对知识产权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非职务发明人进行奖励:对一年内专利申请量达到20件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且每增加20件专利,增加2万元奖励,每年每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非职务发明人奖励减半。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按照所在企业专利申请量,每20件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三)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且在区内实施转化的专利,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对于获得上级专利产业化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支持。
(一)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资助5万元,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1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15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20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资助5万元。
(二)评选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015年起,将入选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作为推荐申报上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条件。申报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完成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当年申请专利不少于30件,拥有有效专利
不少于15件,且至少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有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专门工作机构、人员;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培训。
(一)对当年在区内新注册、代理区内专利及软件著作权200件以上(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代理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在3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5万元。
(二)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区内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较上一年度每增加100件,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一年内代理区内专利及软件著作权1000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对企业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一年利息的30%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向区内企业提供担保的区内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根据质押融资贷款额进行资助,每贷款500万元资助5万元。
本意见所称企业、科研院所,是指在郑州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专利申请地址在郑州高新区内的企业;高校是指专利申请地址在郑州高新区的高校。所称非职务发明人,是指专利申请地址在郑州高新区内的自然人。本意见的各项奖励,应将奖励的30%以上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或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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