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一是同现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二是同现有技术相比有显著进步。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是判断创造性的时间标准。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该发明创造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
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创造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表现在发明创造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或者反映在该发明创造所具有的优良或意外效果之中。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里可见发明创造的突出的和显著的就是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区别所在。有关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问题,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过于笼统,无法直接适用,从该条能得到的结论只是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低于发明。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了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与发明的创造性的区别:评价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一般是其所属的技术领域,而发明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可以扩展到所有技术领域;评价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一般不超过2篇,而发明的现有技术的数量没有限制。在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一篇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二者不存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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