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专利技术的权利。专利使用权有三种类型:独占性许可、排他性许可和普通许可。专利使用权能否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式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专利使用权出资有以下几个优点:
①技术入股,满足双方的需求;
②不改变专利权属,保留自己的权益;
③专利成本转化为资产、资本,增加价值。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非货币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②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
③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还明确了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公司是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其民事责任的基础是独立的资本(资产)。为了保障公司制度的价值,降低交易风险,必须遵循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对于公司可以接受的出资财产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①可评估性,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
②可流通性,可以自由流转,不存在障碍;
③市场定价,其价值应当主要受市场影响而非人为干预。
目前,我国对于专利使用权出资还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指导。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①部分地区支持专利独占使用权出资,如湖南省、上海市等;
②部分案例中法院否定专利使用权出资,如海信科龙案等;
③认缴制下,工商登记部门对于非货币出资只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使用权类型不予关注,只要股东之间达成一致即可。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专利使用权出资存在以下几个风险:
①专利使用权只是专利权的一部分,与《公司法》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完全吻合;
②专利使用权类型不同,其可评估性、可流通性和市场定价性也不同,独占性许可使用权最符合要求,排他性许可使用权次之,普通许可使用权最差;
③工商登记部门形式审查通过,并不代表使用权出资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被认定为虚假出资或者损害第三方利益,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为了避免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曲线出资方案:
①专利权人与目标公司(股东)签订使用权许可及出资协议;
②专利权人收取许可使用金;
③专利权人用收到的许可使用金作为出资。
注意,步骤②和③的顺序不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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