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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专利专利转让交易中要注意哪些风险?

时间:2022-10-17 2022-10-17 购买专利 0

当前,企业对专利的需求越来越旺盛,更多专利转让交易也十分流行,这些专利交易大多通过网上进行,加快了便捷性,也打破了地域性,有助于扁平化交易。可是网络的特点也造成了专利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稍不留神就容易被钻空子。

了解专利转让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针对其进行规避,是专利交易者需要考虑和注意的。

一、专利转让交易途径

1、自己寻找有需求的企业

通过这种方式转让专利,一般可以获得较理想的转让价格,但为了找到合适的企业也可能产生较高的媒体宣传成本,不少专利所有人可能无法承受,成功率也较低。

2、参加技术展会

各级政府和相关商业机构为促进各类新产品、新技术的产业化,会定期开展一些技术交易展会,专利所有人可以在此类技术交易活动中发布和推广自己的技术,因此有需求的企业就可以通过参加展会来寻找合适的专利。

3、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如今,专利早已成为一种可自由买卖的商品,也随之产生了许多网络专利交易平台。网络专利交易平台集聚了大量的专利买卖双方资源,可快速高效匹配供需双方的需求。

4、委托专利中介机构

现在各行各业都有中介的身影,由于中介机构手中掌握了很多专利需求方信息,他们通常会鼓励引导投资人购买专利。

由于专利交易牵涉到专利技术价值评估、法律风险等多方权益,为保险起见,在转让过程中最好是寻找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服务。

二、专利转让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1、确认专利权的类型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不经过实质审查,其专利权的稳定性与发明专利相比相对较弱。受让人应充分了解所转让专利权的类型,权衡转让的潜在风险,必要时可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2、关注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权属状态并非由当事双方确认,而是基于专利本身的特性即国家专利部门的审查确认性特征,所交易的专利均在国家专利局以相关文件表现出来,对于专利申请权的交易呈现的是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了解专利正处于受理审查状态,是否授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受让人应对待转让专利权的法律状况进行检索,以证实待转让的专利是否为有效专利,并确认专利权的剩余有效年限。

3、注意专利交易主体的身份

专利交易主体即专利交易双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可能是多方的,如一项专利有多个申请人,也有多个主体联合购买专利。

对于受让方来说,应注意专利权的转让方是否是该专利的合法持有人、该专利权是否还存在其他共有人、该专利是否是职务发明、专利权的转让方是否为国有企业等。如果是国有企业,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而履行国有资产流转的手续。

针对转让方是外国企业的情况,由于专利权所涉及到的某些技术有可能对国家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如果将这样的技术转让给外国人可能会对我国的国家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手续,即《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4、签订正式书面的转让合同

根据《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但是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不能像有形财产那样被实际地占有,因此专利权的归属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簿为准。

相关专利技术文件主要是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因专利类别不同所交付的文件也不相同。转让方持有的专利文件,通常来讲对于受让方后续专利的持有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交易行为,且交易标的处于是否授权的待定状态,后续需要答复缴费等环节才能够最终实现专利的授权。

5、明确专利官方费用

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需要支付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需要支付实质审查费,专利局作出授权决定后需要支付专利授权费、公告费、第一年度年费等费用。专利申请及后续授权后的年费等维持专利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还是受让方承担,应当约定明确。

这些费用均是对专利法律有效状态的保障,原则上专利费用的缴费通知书均会通知到现在的专利所有人处;但专利转让登记后,则会通知到受让人处;有专利代理机构的,则会通知到专利代理机构。考虑到交易的安全性及便捷性等因素,专利交易协议中最好约定在专利转让登记前发文的专利费用缴费通知书,由转让方承担,转让登记后发文的专利费用通知由受让方承担。

6、明确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方式

根据《专利法》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不返还专利权转让费,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从受让方的角度来说,转让到手的专利权并不一定是绝对有效的,专利后续无效的原因有多种,尤其是对于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来说,存在一定的被宣告无效的风险。一旦被宣告无效,那么转让到手的专利权就失去了意义,且原专利权人并没有义务返还专利转让费,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由受让人承担专利被宣告无效的责任。

如未约定则后续处理对双方将来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受让方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前,应充分考虑待转让的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转让费与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前景等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在转让合同中与专利权人约定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不同处理方式。

7、了解实施历史

待转让的专利有可能已经与其他人签订过许可实施合同,如果在先的许可合同没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或者备案,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该专利的被许可人停止实施行为;如果许可合同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或备案并予以公示,则该专利的被许可人可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受让方无权停止被许可人的实施行为。

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之前,受让人应该仔细了解该专利权人是否就该专利与他人签订过许可实施合同,另外还应该了解专利权人是否自行实施过待转让的专利,并在专利转让合同中明确专利在转让前的实施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的法律责任及解决方法。

8、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

专利的实施有潜在的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版权、肖像权等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有可能是对他人提出的基础专利的改进,那么该改进后的发明的实施若得不到基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许可,则可能侵犯其专利权。

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尤其是对于受让方来说,应约定在上述情况发生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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